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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串讲班讲义三
 02-12 文章来源:职称在线 文章作者:职称在线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教材P127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和开具范围--新变化

  二、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方法及开具时限(P129,注意多选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五、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按作废处理。
  作废条件是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六、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了解)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七、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了解)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了解)
  (一)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专用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包括:退(免)税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地点、预算级次等。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5)特定退(免)税企业。
  2.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主要是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应具备四个条件);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3)出口免税货物;
  (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三、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12项)
 
03-第三章 消费税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是十一种(现在是十四种)应税消费品,而增值税范围是所有的有形动产。
  消费税征税环节是单一的;增值税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交增值税。
  十四种当中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如: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消费税税率

  三、计税依据(掌握)
  (一)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掌握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②举例的11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个别除外)。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具体规定: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工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金银首饰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三)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与委托方收回以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熟悉)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办法:只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金银首饰问题。 
04-第四章 营业税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均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算

  三、建筑业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第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第二,上述之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四、金融保险业
  余额计税包括:外汇转贷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金融商品买卖余额计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五、邮电通信业
  确定邮电通信业的营业额有两种方法:第一,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的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第二,以取得的收入额扣除某些项目的差额确定的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业务的营业额。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六、文化体育业

  七、娱乐业
  台球、保龄球的营业税税率下调为5%。

  八、服务业
  1.了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2.计税依据

  九、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十、销售不动产

  十一、营业税的减税、免税 
05-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免抵税额也是计税依据。
 
06-第六章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特点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三、计税方法
  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收,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五、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地点一定是开采地点。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的资源税的资源产品不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扣缴资源税的地点是收购地,扣缴资源税的时间是支付货款的当天。
  对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07-第七章 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具体来讲,这种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
  2.进口使用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
  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使用10年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三、税收优惠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08-第八章 关税
一、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附加税的目的和名称繁多,加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紧急进口税等等。附加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从属于进口正税的。
  (二)按征税标准分类
  按征税标准分类,可将关税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此外各国常用的征税标准还有复合税、选择税、差价税、滑准税。
  (三)按征税性质分类
  按征税性质,关税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它们主要适用于进口关税。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

  四、完税价格的确定

  五、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工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六、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二)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三)租赁进境货物
  (四)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五)留购的进口货样
  (六)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七、原产地规定

  八、关税减免

  九、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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