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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文章来源:职称在线 文章作者:职称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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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 三 章 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征税对象(熟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征税项目几项特殊规定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个人承包、承租分为两种。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 (三)特别项目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其他有关法规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第三节 纳税人(熟悉)
一、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注意:(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四、扣缴义务人(了解) 第四节 税 率(熟悉)
一、设计原则(一般了解)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其中有3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 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财产租赁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 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 注意: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掌握)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一)收入的形式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三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分项计税办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了解)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了解)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7.对“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1600元×12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除特殊规定外,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以前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次的规定:一个月扣除一次费用 2.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2.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打包债权”。 十、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13项内容(前三项为掌握内容) (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三)两个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四)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了解) (五)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了解) 在广告经营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六)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了解)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 (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八)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十)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十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以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十三)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第七节 减免税优惠(熟悉)
一、免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减税项目(了解) 三、暂免征税项目 重点关注:(一)~(十一)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属于特殊情况(了解)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被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其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了解)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一是自行申报;一是代扣代缴一、代扣代缴 (二)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10项所得。 (四)法律责任 属于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二)申报纳税地点 (三)申报纳税期限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四、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了解) 五、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熟悉)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税率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三、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 1.投资者每月固定扣除费用1600元;但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10.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六)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核定征收方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五、征收管理 (一)申报缴纳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六、税收优惠(了解)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七、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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