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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串讲班讲义四
 02-12 文章来源:职称在线 文章作者:职称在线
  04-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熟悉)

  (二)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2.合作建房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4.交换房地产
  5.房地产抵押
  6.房地产出租
  7.房地产评估增值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掌握)

  (一)以上三类扣除项目依据具体内容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评估价格办法及有关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一)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二)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三)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四)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步骤:
  (一)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二)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三)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四)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节 减免税优惠(了解)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05-第 五 章 印花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熟悉)
  在应税凭证当中不包括的内容: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一、计税依据(掌握)
  (6)货物运输合同时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低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
  
  二、税率(熟悉)
  
  三、减免税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作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10.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缴纳
 
  一、计算方法(掌握)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二、缴纳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六、违章处理
  自2004年1月29日起,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未贴或少贴、未注销或未画销: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八、印花税的管理(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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