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补充通知:::职称在线
Netease
首页 - 职称考试 - 培训中心 - 试题中心 - 资料下载 - 考试书城 - 职称评审 - 休闲时刻 - 职称社区
                 职称考试
经济考试 会计考试 工程考试 司法考试 医卫考试 外语考试 计算机 其它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职称考试 > 司法考试 > 司法政策大纲 >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补充通知
 04-29 文章来源:职称在线 文章作者:职称在线
  


                                文号:国人部发〔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打印】【 】【评论】【关闭】【顶部
相关文章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2000 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卷-民事与经济法律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06企业法律顾问考试5.9-5.26报名
·宁波06企业法律顾问考试5.9-5.11报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