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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秘书职业资格考试申报条件
 2004-09-22 文章来源:文件 文章作者:人事部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初级:
  1、从事秘书职业一年以上;
  2、职业学校秘书专业毕业;
  3、经过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
  
  中级:
  1、取得初级秘书资格职业证书,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秘书资格职业证书并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3、从事秘书工作四年以上并未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4、秘书专业大学专科毕业。
  
  高级:
  1、取得中级秘书资格职业证书,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
  2、取得中级秘书资格职业证书并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3、从事秘书工作十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正规培训;
  4、大学专科秘书专业毕业后并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5、大学本科秘书专业后并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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